夫妻感情破裂后,如果协议
离婚不成,那么可以通过诉讼
离婚,也就是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那么此时该如何确定
离婚纠纷的
管辖法院呢?针对这一个问题,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
离婚案件确定
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
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二、特殊情况下,
离婚案件的
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
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
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四)军人
离婚案件的
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五)华侨
离婚案件的
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六)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
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七)涉外
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
离婚纠纷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此时确定
管辖法院就比较特殊,各位可以参考上文进行了解。而原则上对于
离婚纠纷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