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
离婚中具体的方式也有协议
离婚与诉讼
离婚,如果是遇到涉外
离婚纠纷的话,就必然通过诉讼方式
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确定涉外
离婚纠纷案件的
管辖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涉外
离婚纠纷案件如何确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
法院在受理涉外
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
法院就有
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也有
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的规定,我国
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
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
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都有
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
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
法院管辖。
二、涉外
离婚案件的
管辖范围
最新涉外
离婚案件的
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
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
离婚案件的
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中国
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
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
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的
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
离婚案件,中国
法院亦可受理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除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外
离婚案件之外,中国
法院不会受理下列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
离婚案件,原告方在中国有居所,但婚姻缔结地及被告方住所地均在国外的;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且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
离婚案件,未提供其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未提供定居国
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
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证明的
离婚案件;
4、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一方是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的
离婚案件
想要解除涉外婚姻,当事人需要考虑好是在国内
起诉,还是国外
起诉。在国内
起诉的,除了选择正确的
起诉法院外,还需要准备诉讼证据材料、公证文书等等。如果您对这些事项不了解的,我们建议您详细咨询一下我们网站的的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