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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在不打断的完善,并且在几十年来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今法律几乎可以解决很多人民的矛盾和纠纷。那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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