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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什么?

民法总则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如果发生了民事纠纷第一时间就是要去协商解决,而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就是要进行民事诉讼了。那么显失公平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这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一、显失公平是什么意思?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其中一方因为时间的紧迫或者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立项不了解匆匆的订立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之后如果出现了民事纠纷这个时候就可以用显失公平这个名词来进行解释,而平常人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此类问题,也最好的多了解一下有关的知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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