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离婚纠纷中,大部分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即便已经做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者协议,有些人对于既定的划分方案也存在不满意的地方,这就使得很多人想要否定已经生效的方案,但是这存在一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
离婚财产后悔诉讼时效。
一、
离婚财产诉讼时效规定
1、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
离婚后一年内提
起诉讼。3、
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
离婚后要求分割的。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
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
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时未对
房产分割,
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
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
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
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
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
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
离婚时”或 “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
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
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
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
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
离婚时或在
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
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
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综上所述,
离婚财产后悔诉讼时效与其他纠纷中的时效期间长度并没有不同,亦即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后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具体的起算时间根据具体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