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
合同或者协议当中,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基础上,可以约定日后纠纷产生时由哪个法院进行
管辖,这就是协议
管辖。但是协议
管辖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那协议
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协议
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由此可见,协议
管辖是指
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
管辖法院。其约定可以是
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
管辖协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八年之久,但是实践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一规定仍不理解或者不完全理解,致使
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
管辖条款无效。具体表现为:
一、协议
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合同中的协议
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
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二、协议
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
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
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三、协议
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
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
管辖的均无效。
四、
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
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
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
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
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
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五、按次列举几种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如在
合同中约定:“解决
合同纠纷的方式:
(一)自行协商解决;
(二)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
(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向法院提
起诉讼等。”
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
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
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
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
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七、诉讼前仅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由法院
管辖,”而
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
管辖异议的除外。
八、协议
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无效。
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
管辖的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
管辖的
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
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
合同纠纷适用协议
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成立的经济
合同适用协议
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
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
管辖之规定。
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协议
管辖约定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即使
合同无效,也应由
合同双方诉讼前约定的法院
管辖;协议
管辖约定确被认为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答辩状的法定期限(15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上文中,为您整理了七种能够导致协议
管辖无效的情形,不知道有没有帮助你解决疑惑呢。对民事案件的
管辖,我国是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的,即使是当事人协议
管辖的也是不能违反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