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里面,
逮捕是最为严重的一种,因此在实际采取这样的强制措施的时候,也要慎重,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来进行操作。而此时我国将提请
逮捕、批准
逮捕的权利分散了,那刑事诉讼法提请
逮捕的机关是谁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提请
逮捕的机关是谁
(一)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
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
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
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提请批准
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
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案件,发现应当
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
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 99条规定:对未被
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
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
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
执行。
二、
逮捕应该怎么
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
逮捕,还是决定
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
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逮捕证。
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
逮捕。然后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
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
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
逮捕人如果拒捕,
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如果因被
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
执行逮捕或
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而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批准
逮捕,不过实际
执行逮捕的时候又是由公安机关来
执行的,而此时签发
逮捕令的也是公关机关的局长。实际
执行逮捕的时候也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执行人员出示相应的证件材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