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合同法》将废止。在
合同中约定定金十分常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时,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它的作用是保证
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支付定金一方未按照
合同的约定履行
合同,另一方有权不返还定金。这就是民法典的定金罚则。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一、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
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
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
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
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
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
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
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三、定金的适用条件(一)必须有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
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二)必须有
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
合同目的仅指主
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
违约行为与
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
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
违约行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
合同中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
违约,则不能返还定金,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
违约,则返还双倍定金给支付定金一方。定金只有在产生
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它的金额不能超过
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