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在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
合同,当一方
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涉及到先履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等等。先履行抗辩权与
合同解除权其实有密切的关系,这两者都是对
违约的救济。那先履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
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
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
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
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
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
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
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2、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
违约,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
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
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解除权如因
违约发生,属被
违约人(被
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
违约而言,因
违约导致
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
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
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
违约,但
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3、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
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如依照经济
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
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
合同。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
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为解除
合同未必符合被
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被
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
合同目的。先履行抗辩权与
合同解除权也可分两步行使,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对方仍未履行,可再行使
合同解除权,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财产责任。虽然两者都适用于
违约的情况,但在性质、产生原因、时间场合等上都略有不同,使用的时候要以具体情况考虑如何使用适当权利解决问题,以使自己承担最小的成本,自己的利益损失最小,效果却能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