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是想
离婚,然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诉讼方式
离婚,但
起诉的一方不是随便找一个法院就可以提起
离婚诉讼的,在我国对法院的案件
管辖范围是做出了明确划分。那究竟
起诉离婚在哪个法院
起诉离婚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起诉离婚在哪个法院
起诉离婚
有些
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
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
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
管辖权的问题。
对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关键一环,如果连
管辖权都没有弄清,就有可能产生判决效力问题。婚姻案件属一般民事案件,其
管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主要是阐述原被告双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况。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
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
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
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起诉离婚应满足哪些条件
起诉离婚即诉讼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
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
离婚制度。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二、诉讼
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妻一方要求
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
离婚的;
2、双方自愿
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
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
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
就级别
管辖来看,一般情况下
离婚案件都是向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而要是非特殊情况的话,则应该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
管辖。当然,现实中
离婚夫妻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一方在外地,甚至双方都在外地,那此时确定
管辖法院就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