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
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现实生活中
保险种类的数不胜数,关于人们出海也会签订一系列
保险,这其中常见的就是海上
保险合同了。那么什么是海上
保险合同呢?海上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又是什么呢?这些关于海上
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我们都应该知道一些,特别是需要签订海上
保险合同的朋友们更需要了解。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海上
保险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海上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构成须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
合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因在要约被接受前,发出者可将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销,就不再是要约,除非再次发出,否则接受无效。承诺必须是完全接受对方发出的要约,如果改变了要约的内容,或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反要约,表明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海上
保险合同并未达成,即使海上
保险单已经签发。反之,如果承诺已经做出,表示协商已经结束,
合同已经成立,即使后来
保险人签发的
保险单改变了承诺的内容,也不能改变双方达成的海上
保险合同,
保险人单方面改变的内容,对被
保险人无约束力。如果要约是被
保险人发出的,
保险人承诺的方式有:正式承诺,如发出一封承诺信件或电信;签发
保险单;接受被
保险人支付的
保险费等。订立
保险合同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实际上要证明口头
合同的存在有时是困难的,口头确认
保险合同成立的,主张
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海上
保险合同将被认定为尚未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
保险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
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
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
保险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单证,并在
保险单或者其他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
二、海上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是怎样的
在订立海上
保险合同时,被
保险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
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
合同成立。1、
合同订立前,被
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
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
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
保险人无须告知。2、订立
合同时,被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
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
保险费;
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发生
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
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
保险费。以上就是关于海上
保险合同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在生活中遇到这种事情感到困惑的话该怎么办呢?我们告诉你,当遇到这种事不知道怎么去处理的,可以在网上多搜索关于这方面的资料,或者咨询的在线律师,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