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在了解移送
管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之前,其实还是很有必要先搞清楚究竟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移送
管辖是什么意思。毕竟这涉及到案件的审判权问题,是一定要弄明白的。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移送
管辖
移送
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
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
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
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实践中,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
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一般情况下要是法院对案件不具有
管辖权的话,那此时通常是不会受理案件的。但有些时候在受理了案件之后,才发现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此时自然不能将案件退回给当事人,就需要将案件转移给自己认为有
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