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
合同有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规定
合同有效力待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
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
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
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
合同,为效力待定的
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
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
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
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
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
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
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二、《民法典》中是怎样解释
合同有效力待定的?《民法典》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民法典》
合同编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
合同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
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
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
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
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
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
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
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时,一定要谨记
合同效力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以防被骗或者被工作单位压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