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
保全车辆您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都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财产
保全的也不在少数,目的就是确保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法律保障,财产
保全就是其中的手段之一,有的选择了民事诉讼
保全车辆,通过
保全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待法律的宣判,但是到底该如何
保全车辆,可以随我们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
保全车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
保全,但
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
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
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
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和
执行。就目前来看,存在突出的问题是:第一、对
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
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写出
保全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法院,而实际到
执行阶段仍在事故停车厂停放。
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
执行。案件从
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
上诉、申诉等程序,而
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漏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有的已经报废。待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后除去吊车费、保管费所剩无几,有的甚至连保管费用都不够,无疑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第二、被
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
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111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
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
保全,异地
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
执行。”所以案件委托出去后,其他法院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由于此类案件不易
执行,不管异地
执行是否方便,只要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
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受托法院很快就会将案件退回。因此,在实际
执行工作中,对被
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
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
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
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
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
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
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
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
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
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法院不积极配合,在外地人生地不熟,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且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第三、解除
保全车辆有失公平。在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后,
保全的车辆在没有
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
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
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
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我们在
执行杨某与常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诉讼中杨某申请将常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
保全,被
执行人常某在某市某县某村,案件进入
执行程序后,该
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漏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余元,而公安机关看管人员说,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
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五千元。如果处理该车,不但提不出来,而且还得给看管人员两千元。
保全车辆已是无可
执行的价值了,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
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了它自身的价值。如何处置诉讼中
保全的车辆是
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
保全扣押车辆需要什么手续
先书写
保全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
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然后到法院
保全室办理
保全手续。人民法院拿着
保全裁定,到车所在地进行扣押。民事诉讼是非常多的,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和个人利益的,为防止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申请财产
保全,当然财产
保全的范围不限于车辆,可以是房子等等,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但是您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