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第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扩大业务范围;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督促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上级机构对管理的下级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其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由省级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六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条 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三)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四)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六)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八)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九)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十)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三)中国保监会依法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出现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完善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保险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保险机构提供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本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在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是由我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一共包括八章80条。该规定从商业车险的险种设定到具体的商业车险的办理与赔付等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对于这一方面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有针对性的答案。
  
  ...

·发生车祸的责任谁来承担
      发生车祸的责任谁来承担一、发生车祸的责任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福建省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社会逐渐步入小康社会。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了,但是由于考取驾驶证的门槛不高,所以领取了驾驶证直接上路的人也多了。而新手司机往往在行车过程中,由于应变能力不强。导致容易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出现事故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福建省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福建......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该怎样举证
      交通事故中的纠纷多数都是围绕最后的赔偿问题展开的,而此时当事人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相关的赔偿纠纷。那么此时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该如何举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举证1、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


·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范文
      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范文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范文车主:__________________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地址:______________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电话:______________买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纳税是所有公民的义务。有人说我工资达不到起征点,不用纳税,那么税收就与我无关,但是其实不然。平常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我们所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其实早已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无形之中我们已经履行了缴纳税务的......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职......


·酒店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
      酒店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面积和经营范围较大的酒店在运营时会选择将一部分地区承包出去,酒店只赚取承包金,这样不仅能保证酒店的正常运营,还能够降低因为业务较大而造成的人员消耗。在承包时承包双方需要签订酒店承包合同,其中提供场地的承包方需要拟定承包合同,酒店承包合......


·政府拆迁厂房赔偿有哪些
      政府拆迁厂房赔偿有哪些?拆迁工作是包括很多种的,主要是有房屋拆迁、厂房拆迁等,我们在进行处理不同的情况的拆迁的时候,我们是有不同的补偿政策的,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那么,政府拆迁厂房赔偿的补偿项目有哪些呢?补偿方案有哪些可以供选择呢?一、企业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1、......


·宁海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宁海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人们的任何生产和生活活动都离不开土地。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围绕土地的所有、使用和处置等问题,所设置的各种制度与制度运行,构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繁荣。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打离婚官司涉及到的是男女之间的人身关系,通常除了他们之外,其他人都是说不清楚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的。因此,要求开庭的时候双方必须到庭。那要是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呢?具体解决办法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对于此种情况,也有两种表现:一是......


·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
      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会用到大量的资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在进行利润核算的时候,要对成本、费用进行统计。如果是统计本期发生的费用,则不用划入企业成本,核算期间费用就行。那么,施工企业工程期间费用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我们的这......


·不能偿还个人债务怎么办
      不能偿还个人债务怎么办一、不能偿还个人债务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取保候审之后判处缓刑的几率有多大?武汉刑事律师李其春
      取保候审之后判处缓刑的几率有多大?一、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睢宁县看守所
    江苏省睢宁县看守所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睢城镇八一西路,是睢宁县关押犯罪嫌疑人......



·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有哪些?个人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如果暂时不想使用,可以将其对外出租,这样还能获取一笔租金收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合理确定其租金标准非常重要,否则双方就容易在租金上面产生纠纷。那么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有哪些?下面我......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版权申请费用具体是多少,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
      版权申请费用具体是多少,版权登记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版权也就是著作权的另一种说法,在我国一般是将版权称为著作权的。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版权登记的,此时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个版权申请费用具体是多少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下班途中车祸事故至副坐死亡,交警判司机全责,司机赔偿后死者再
·上班路上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被车撞了,司机逃逸,刚开始住院报的是工伤,后来工伤认定不下来,走的社保二次报销,公司有意外险,
·白律师您好,我有一桩因婚外谈情涉及的经济纠纷,谈情基本上没实
·开设*场罪,拘留项城市看守所
·婚前买房男朋友一个人付首付写的名字他一个人名子,婚后一起还房款,如果房子证上不写
·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和赔偿
·宁德市亭平村看守所电话多少,星期几可以探视


推荐律师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115062590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下班途中车祸事故至副坐死亡,交警判司机全责,司机赔偿后死者再
·上班路上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被车撞了,司机逃逸,刚开始住院报的是工伤,后来工伤认定不下来,走的社保二次报销,公司有意外险,
·白律师您好,我有一桩因婚外谈情涉及的经济纠纷,谈情基本上没实
·开设*场罪,拘留项城市看守所
·婚前买房男朋友一个人付首付写的名字他一个人名子,婚后一起还房款,如果房子证上不写
·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刑和赔偿
·宁德市亭平村看守所电话多少,星期几可以探视

热门城市

·保山律师
·湘潭律师
·巫溪县律师
·广州律师
·石景山区律师
·山南律师
·新疆律师
·北碚区律师
·十堰律师
·徐汇区律师
·阳江律师
·全国律师
·清远律师
·保定律师
·呼伦贝尔律师
·黄南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