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抗辩权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抗辩权是以妨碍他人行使权力为存在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抗辩权总是与请求权一起出现的,目的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通常所说的抗辩权是指民法典中的抗辩权,故而也就对
保险法的抗辩权条款的规定不甚了解,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
保险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3款,是指
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
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
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
保险人对
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前,投保人为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但在新
保险法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二、具体的
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介绍如下:
订立
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
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
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
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买
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减轻自己的财产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在
保险范围内支付相关费用。在买
保险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保险单位询问的情况,若投保人对相关信息有所保留的,在发生伊娃事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