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险基本险包括哪些一、财产
保险基本险包括哪些
1、责任
保险
是指以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
保险。这种
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
保险人赔偿为
保险事故,以被
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
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公众责任
保险、产品责任
保险、雇主责任
保险、职业责任
保险等类型。
信用
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
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
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
保险。按
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
保险分为商业信用
保险、银行信用
保险和国家信用
保险。按
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
保险分为进口信用
保险和出口信用
保险。
2、保证
保险
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
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
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保证
保险通常有指名保证和总括保证两种承保方式。指名保证以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总括保证则以集团内全体人员为被保证人。信用
保险与保证
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
保险人提出
保险请求。
以财产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财产
保险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可以将财产
保险分为自愿财产
保险和强制财产
保险。
3、自愿财产
保险
是指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财产
保险合同的
保险。对于自愿财产
保险来说,任何一方均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保险行为。自愿原则是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保险的以外,
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
保险合同。依据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
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
保险公司,与
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约定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等
保险合同内容。大部分财产
保险都属于自愿财产
保险。
4、强制财产
保险
又称法定财产
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参加的
保险。强制
保险通常是指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
保险标的,以颁布法律、法规形式实施的
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法定雇主责任
保险等。凡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人或机构,都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向有权经营法定
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事项。在国际上实施强制
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
保险公司被
保险人的
保险关系;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财产都必须参加
保险,作为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二、财产险保费计算方法
(1)单一折算法。即将
保险金额乘以
保险费率,即得应收年
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商业财产应收年
保险费=
保险金额×年
保险费率×期限
(2)复式计算法。即在单一计算法基础上考虑其他因素综合计算应收
保险费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应收
保险费={基本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第三责任
保险固定
保险费}。
三、投保财产险后应注意的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
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
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
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
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
保险财产安全。《
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
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
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
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
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
保险费和
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
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这便于
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
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
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
合同内容。”如被
保险人可就
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
保险人、
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基本险是为您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购买其他
保险,和基本险形成一个互补。确保保障范围变大,对个人财产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您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购买,不一定都要购买,关键是看自己需要什么
保险。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