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抗辩权是
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权利之一,比较常见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三大抗辩权中,不安抗辩权应用的最有普遍,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
合同暂停
执行,行使方不再承担
合同义务。那么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1、因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
合同。因此,单务
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
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
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
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
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
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
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
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
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
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
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
合同,则其行为构成
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
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
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有所不同的,在双务
合同中,
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可以证实对方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这也是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偿还债务,则先履行
合同一方应该恢复
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