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国的
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
法院,中级人民
法院,高级人民
法院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那么在不同的
法院中怎样协调民事诉讼的审理呢?这也就涉及到了民事诉讼
管辖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事诉讼
管辖的分类,这是至关重要的。
一、相关概念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
管辖,是指各级
法院之间和同级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
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
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
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
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
法院。
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
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
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
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
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
法院。
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主管与
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
管辖发生,它是确定
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
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
法院,而
管辖则是对属于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
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二、民事诉讼
管辖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定
管辖
1、级别
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
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
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
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
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
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
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
管辖(3个
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
海事纠纷,一个
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
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
法院管辖,其他人民
法院无权
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
管辖。
3、协议
管辖
又称约定
管辖或合意
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
管辖的
法院。
1) 国内协议
管辖;
2) 涉外协议
管辖;
(二)裁定
管辖
定义:人民
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
管辖。
1、移送
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因发现本
法院对该案件没有
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
2、指定
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
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
管辖权。
3、
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
管辖权由下级人民
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
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
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民事诉讼
管辖主要是划定民事审判权的范围,这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
管辖的混乱问题以及讼
管辖的纠纷。民事诉讼
管辖的分类主要包括法定
管辖以及裁定
管辖。法定
管辖包括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而裁定
管辖包括移送
管辖、指定
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