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
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处罚的附加刑中包括了罚金,而这也属于财产刑中的一种。被同时判处了罚金的罪犯,需要按照判决交纳相应的罚金才行,不过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拒不缴纳的情况,那此时罚金刑的
执行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砸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罚金刑的
执行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均规定对罚金刑予以“强制追缴”,但如何强制追缴,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种种
执行强制手段,但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
执行,不适用于罚金刑的
执行,因法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面对罚金刑
执行的种种困难,变得无所适从,强制性并不能得到体现,影响了罚金的
执行效率。
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
执行程序中对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等财产
执行有着相似之处,对罚金刑的
执行强制措施可参照民事
执行程序中的规定,应包括:
(1)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的收入;
(2)冻结、划拨被
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
执行人的住所。只有充分保证了法院
执行的强制手段,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发挥
执行员在
执行中的作用,从而确保罚金
执行到位。
二、罚金刑由哪个部门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2000)4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
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因此罚金刑的
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已无异议。但究竟由人民法院何部门
执行却不统一,有的法院由
执行局
执行,有的由刑庭
执行,有的由法警队
执行,有的抽调各庭室的去突击
执行。
笔者认为,罚金刑由
执行局
执行较为妥当。首先,人民法院有内部分工,就应当各司其职,充分体现审执分离的原则,涉及
执行的事项应由
执行局负责;其,
执行局在
执行条件及实际操作方面均具有法院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
执行资源和统一调度
执行力量。但终究罚金刑由
执行局
执行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有必要对此予以立法加以明确,或者因这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实践中要是罪犯拒不缴纳罚金的话,那此时可以扣押、冻结其财产,扣留、提取其收入。而根据规定罚金刑一般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上文中我们给出的信息可能不够完善,您可能还需要更细致、更全面的解决方案,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什么疑问,敬请咨询我们网的律师,为您进一步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