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
合同效力的含义是什么?国家对于我们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原因就在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很难对行为人的主观意见进行定性,在没有明确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之前我们只能对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情况进行这样的规定。不过,我们对于遗失物的相关问题还是会产生疑问。其中就包括,遗失物
合同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一、遗失物
合同效力的含义是什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
合同有效。”(1)信守
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
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
合同,不
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
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
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
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
合同目的的 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
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
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
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 分离,只存在
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
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
合同行为过程 本身就包括缔结
合同与履行
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 方的权利义务;在
合同成立之 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
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
合同约定,可见
合同成立约 束力内容与
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可见,
合同法明 确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即信守
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 同、不
违约的约束。我国《
合同法》将
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
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 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
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
合同成立后所说的
合同生效,显然应解 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
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
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
合同追认前与后的
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
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国家针对遗失物的复杂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我们对这方面问题进行的处理。在关于遗失物
合同效力的含义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时,国家规定的意思就是我们的在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他人遗失物,并且认为这样的
合同有效。国家这么规定就是保护财物的个人私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