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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车险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新商业车险条款包括哪些内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免赔率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车险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车主购买保险,要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情况、保险金额、免赔率及赔偿处理等内容给予特别关注,这些直接关系到今后的保险赔付问题。 ... ·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一、车祸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调解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1、交......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极大丰富,汽车渐渐走入人们的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的极大丰富,汽车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而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危险性,其中以高速驾驶和酒后驾驶的行为最为恶劣,那么如果高速醉驾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下面我们带领您了解一下高速醉驾一般如何处理?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 ·当时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相信您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解决,就只能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了。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勘察,确定责任方。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责任方需要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书,才能确定。可是,如果当时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下文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婚姻是需要法律认可的,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以及相关的形式要件,如果说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将会不被法律所承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虽然说房屋出租转让合同这是最为普遍的,但是因为房屋出租合同存 虽然说房屋出租转让合同这是最为普遍的,但是因为房屋出租合同存在漏洞而引起合同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所以拟订合同条款,或者是最后签字的时候,这都不要冲动,提前来了解一下房屋出兑转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够避免相关的漏洞问题,保障各方正常的合作关系。房屋出兑转...... ·车祸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车祸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车祸造成的损害主要分为了两种,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这其中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而想要解决纠纷就要知道我国法律上对车祸事故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 ·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为什么?一、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 ·有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不能租住在这个 有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不能租住在这个地方,但此时又能退租,因此就想将房屋转租出去。但是进行房屋转租是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那到底房租转租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房租转租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承租人租赁房屋6个月......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法条是怎样规定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法条是怎样规定的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一般罪犯投案自首减刑多少 自首与立功属于我国法定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罪犯要是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形的话,那法官在最终量刑的时候,往往会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于是有的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为了减轻处罚也会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那一般罪犯投案自首减刑多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罪犯......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 ·诉前固定关键证据,弥补漏洞赢得诉讼 一、案情概要。甲、乙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甲公司负责送达乙...... ·郎溪县看守所 安徽省郎溪县看守所位于宣城市郎溪县南丰镇南山路,是郎溪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 烟台工程质量举报方式有哪些,受理举报后如何处理?国家相关部门在对开发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后,会批准其开始建造某工程项目,由于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一方的经济发展,有些工程项目的质量更是与人们的生命挂钩,故而,企业和政府都对工程项目有较高的要......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第一、“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 ·劳动法律援助是什么呢? 劳动法律援助是什么呢?一、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援助,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者提供的服务,目前提供劳动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各地的司法部门下辖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由当地的财政部门保障。在《劳动合同法》...... 相关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我想咨询下如果一个逆行的电动车在凌晨4点左右与一载人摩托车相撞 ·公司在公共办公区域安装录音设备,违法吗? ·怎样赔偿损失?,被一辆小皮卡擦在右腿边导致脚腕骨折 ·去年在丰县宝龙小区受伤左胸6一9骨折一根断端错位骨拆老板没有 ·两个孩子失足拦河大坝,死于电 ·在工厂上班受伤怎么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我是一个驾驶员。给他拉货不给运费,好几个月了。打电话不接。有 ·我要资询,断七根肋骨对方付药费我出院后应该怎麽赔尝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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