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相关规定是什么 商业车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是指由
保险公司对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
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
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
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
保险公司(以下称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实行统一的
保险条款和基础
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
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
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
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
保险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
保险公司相应调整
保险费率。
调整
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
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
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
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
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
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
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
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
交通事故中被
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
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
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资格的
保险公司,被选择的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业务资格的
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
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
保险标志。
保险单、
保险标志应当注明
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
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
保险人应当在被
保险机动车上放置
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保险单、
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保险单、
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
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之外,向
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时,
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
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解除
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
保险单和
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
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
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
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解除前,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合同承担
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
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的
保险费,剩余部分的
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虽说购买商业车险的相关内容大部分人都有所了解,但国家对于商业车险相关规定其实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的,不了解商业车险相关规定的话,可能遇到一些问题的情况下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所以在购买商业车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