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
保全方式都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财产
保全方式都有哪些?
1、查封,是指人民
法院将需要
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
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
法院将需要
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
保全措施。
人民
法院在财产
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
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
保全措施。人民
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
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
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
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
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
保全的方式。
4、人民
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
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
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
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财产
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
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
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
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
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财产
保全应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之前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诉讼财产
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等。具体
法院采取哪种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被
法院查封的财产,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