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合同无效的级别
管辖因为
合同产生纠纷的,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需要认定
合同无效的产生纠纷的,更需要向法院请求。那么在认定
合同无效的纠纷中级别
管辖应该怎么确定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
管辖条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
(1)
管辖地与双方签订的
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否则,该
管辖条款就不发生效力,确定
管辖法院最终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及其他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知道,对于认定
合同无效的纠纷。如果级别
管辖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如
合同没有约定,则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认定
合同无效的
管辖理由
因为对于
管辖,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得争议,对无效
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
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理由如下:
(一)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只要在
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
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可见,
合同成立是对
合同事实的评价,而
合同生效则是对
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
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
合同或者被撤销的
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
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
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
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
合同的有效成立。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成立条件,
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
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
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里的“
合同”显然是指有效成立的
合同,而不是指有效
合同。因为要确认
合同是否有效,需对
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
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
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
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
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
合同纠纷确定地域
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相关资料,从上面的资料我们可知,在
合同中约定级别
管辖的时候,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约定是没有效果的。如果无效
合同中的约定无效,就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处理。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有异议,可以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