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步骤是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有时候会签署这样的
合同,在这里规定了双方互负债务。而在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总会有一方率先
执行合同的。当对方
违约的时候,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步骤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
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
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
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
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
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
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
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
合同解除效力。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对先行履行
合同一方的保护,其可以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中止
合同,防止
合同欺诈的发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步骤包括
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后履行一方存在
违约的风险、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无力承担债务等。行使不安抗辩权后,
合同中止,当对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的时候,
合同还可以继续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