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
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法条中:
(1)“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
(2)“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3)“发生故事”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2、《关于职工外出学.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期间,在学.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为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和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4、《关于审理工伤
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