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成都市金堂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成都市金堂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一直是老百姓热议的话题,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征地政策总是在进行,老旧的土地或者城市周边的土地会被征用做开发,原有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关的补偿,不过对于补偿各地的标准是不相同的,那成都市金堂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
  
  成都金堂县征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的价值是不会低于土地的原有价值的,所以关于土地的补偿我们是不需要去担心的,不过在土地赔偿计算的过程中丈量和计数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这些方面都是人工操作可能会存在失误的情况,我们自身要做好相关的估算准备。
  
  ...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一、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地域管辖的具体内容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


·缴纳外地社保可以转会吗
      当然可以,到外地社保中心打印参保凭证,然后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异地转移。社保异地转移步骤如下: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社保卡(如果还没有,先补办),并确保有余额、离职证明,并确保公司已经把你的社保处于“停用”状态、个人身份证。第二步: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


·50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到期怎么办?
      50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到期怎么办?一、50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到期怎么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


·农村住宅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有些人可能以前对土地使用证的这种证件是有偏见的,其实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不见得就是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需要去办理的,也就是我们修建了住宅以后需要的不仅是对住宅产权的证明,比如说农村的住宅依然需要有土地使用证来保护产权的完整性。可能有部分农户还不清楚农村住宅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一、农村住......


·买房时有人为了少缴税而去签阴阳合同,也就是黑白合同。所谓阴阳
      买房时有人为了少缴税而去签阴阳合同,也就是黑白合同。所谓阴阳合同就是买卖房屋时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买方和买房真实的成交价格,另一份是在建委网站上前的合同,买卖房屋时交税是按这一份合同上的成交价格来交的。签订阴阳合同可以少缴税,但是有可能会产生纠纷。二手房阴阳合......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同于一般的商标,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受到法律的规制,那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有哪些?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具体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天津醉驾超标电动车怎么办?
      一、天津醉驾超标电动车怎么办?最高法对超标电动车醉驾的处罚也是处1到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超标的电动车醉驾的法律后果和机动车都是一样的,所以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也是依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超标的电动车醉驾一样要坐牢的,因此不......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


·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协议定书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水电工程承包协议定书需要注意什么?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在需要签署一份协议之前,需要到正规网站上搜索该类合同的范本,然后再了解签署该类协议的注意事项,最后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更为简单的办法是委托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草一份协议。今天......


·一、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可以结算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工资可以结算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


·右手食指末节骨折工伤鉴定算几级?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是一件没法预料也不能避免的事情。当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身上受伤了的时候,不要惊慌失措,及时寻找就近的医疗点进行治疗。完毕之后才开始考虑有关工伤赔偿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您一起探讨的话题就是右手食指末节骨折工伤鉴定算几级......


·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
      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家庭的离婚导致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有的孩子就追随父母一方形成的新家庭而与其他人形成了抚养关系。抚养关系就是特定的关系形成的照顾,以及辅助关系,但是形成抚养关系还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样才形成......



·南京串通投标罪律师_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管辖、量刑标准、成功辩护案例
      南京串通投标罪律解答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最新串通投标罪司法解释、最新串标罪立案条件、犯罪......



<{{keyword}}>
    其中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是专业受权条件的大致两个部分。说到实质要件其也可以称为专利性,这项它所指的就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发......
·对于商业车险一年多少
    对于商业车险一年多少钱一、商业车险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投保的险种,同时也是您和爱车的必要保障。......

    随着城市征地拆迁的活动与日俱增,关于征地赔偿而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在上海这座寸土寸金的大都市,这样的事件更是多如牛毛......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成都市金堂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工厂搬迁我不想随迁,解除劳动有没赔偿
·戴律师,我有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煤矿非法炸毁
·离婚,不给抚养费
·为什么在成都看守关押一年没有信了。
·朋友买车借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有银行卡,,分期这对我有啥危害
·姜老师,我想让您教教我怎么练*公务员面试,读了您的书后,感觉
·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我公司是2005年7月成立的合资公司
·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开一辆小面在国道上正常行驶对方骑一辆无牌照摩托横穿马路我给他装


专业律师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刘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7670467

·工厂搬迁我不想随迁,解除劳动有没赔偿
·戴律师,我有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煤矿非法炸毁
·离婚,不给抚养费
·为什么在成都看守关押一年没有信了。
·朋友买车借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还有银行卡,,分期这对我有啥危害
·姜老师,我想让您教教我怎么练*公务员面试,读了您的书后,感觉
·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我公司是2005年7月成立的合资公司
·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开一辆小面在国道上正常行驶对方骑一辆无牌照摩托横穿马路我给他装

热门城市

·黑龙江律师
·商洛律师
·云浮律师
·大连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律师
·伊犁律师
·路环岛律师
·高雄律师
·仙桃律师
·吴忠律师
·周口律师
·朔州律师
·香港岛律师
·德宏律师
·文昌律师
专业律师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刘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7670467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