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
  抗辩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在民事法律省体现的非常的多,比如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不仅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而且每种抗辩权都还具有自己的特征,那么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下面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至。如果甲在没有履行的时候要求乙履行,乙就有权拒绝甲的履行请求,这个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甲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卖方在没有交货时或者所交货物完全不合约定时即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请求,买方行使的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如甲乙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现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届至,但卖方发现买方企业濒临破产。如果买方既不履行其债务也不愿提供担保的话,卖方即可拒绝买方的交货请求。
  
  在实践中,企业在行使抗辩权时一定要慎重。因为实践中的情形很复杂,法律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须要有对理论的全面把握和对事实的准确判断。有时抗辩权运用不当很容易导致自己违约。企业在运用此权利时,应当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避免出现事与愿违的后果。
  
  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其实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还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如果想要终止抗辩权也非常的简单,只要符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这三种条件,就可以直接终止。而且在行使抗辩权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法定的抗辩权行使,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还没有文章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1、具体要看离婚是在法院诉讼调解离婚还是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属前者可以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后者还需到法院就抚养费进行起诉。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你并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审判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


·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法
      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实现取费标准由以企业级别为主过渡到以工程类别为主以后,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经营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划分尽可能向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过渡;以建筑装饰装修为突破口,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依据制定工程综合单价,并......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


·工作25年,离职补偿算25个月还是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


·房屋买卖合同有备案章吗?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买房可以说是一件人生大事了。购房者千挑万选,确定好满意的商品房后,接下来就是和开发商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了。这份合同非常重要,会写清所购商品房户型、单价、总额及定金条款等。并且,要加盖开发商公章和其它章。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有备案章吗?我们通过......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



·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无罪辩护得到从轻判处
      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辩护词         ......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鲁南路,来访路线:在鲁南路与三鲁公路交叉口,......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谁?
      虚假广告是对商品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描述,一般消费者在被广告误导之后,可能因此遭受损失。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索赔,一般需要承担损失赔偿的可以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根......


·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如何处理?
      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的,处理办法是,先进行催告,如果经催告后,卖方仍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如何处理?  一、付完房款后卖房人拒绝交房如何处理  付完房款......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抗辩权如何行使有什么条件?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失踪人口的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想委托律师要款,了解一下怎么收费
·门面房事如何界定的 ??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结婚
·2017年17岁跟着贷款公司后面要钱现在以敲诈勒索罪扣在看
·我们员工应该要怎么安排?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赔偿费的标准?
·对方以办证为由,要求打钱,然后就联系不上对方


推荐律师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失踪人口的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想委托律师要款,了解一下怎么收费
·门面房事如何界定的 ??
·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结婚
·2017年17岁跟着贷款公司后面要钱现在以敲诈勒索罪扣在看
·我们员工应该要怎么安排?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赔偿费的标准?
·对方以办证为由,要求打钱,然后就联系不上对方

热门城市

·昌吉律师
·海北律师
·西藏律师
·鹰潭律师
·德阳律师
·云南律师
·雅安律师
·阿坝律师
·丽江律师
·七台河律师
·葫芦岛律师
·岳阳律师
·五指山律师
·阳泉律师
·大兴区律师
·张掖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