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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不必然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则应当认定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补充工伤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3、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 4、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故应看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福利。 5、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受益人应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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