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
保险的
保险项目为工伤
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
保险,受益人是被
保险人劳动者,则应当认定属于人身
保险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
保险的受益人,这与商业补充工伤
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
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
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补充工伤
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
3、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
4、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
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故应看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项福利。
5、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受益人应为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