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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一审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律师无罪辩护获中院支持

苏某某一审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获刑一年。 2021年12月上旬,苏某某家属在他人介绍下,从滨州市赶到邹平市。 律师接待了苏某某的家属,通过了解相关情况,律师接受了委托,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此上诉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苏某某找来的挖掘机司机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导致一人死亡,李某某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决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并获得了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挖掘机司机李某某是苏某某找来,苏某某明知李某某无相关操作证,导致一人死亡,苏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值得说明的是,案件材料中,并无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该事故作出的结论(为重大责任事故的定性,事故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等)。樊律师初步判断,该案改判的可能性较大。 樊律师向滨州中院递交委托手续后,凭樊律师经验,认为中院很有可能不开庭审理,而是可能书面审理此案。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开庭审理的申请,陈述了开庭审理的理由。 同时,樊律师着手准备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观点,购买了相关方面的书籍。 经过一段时间,樊律师再次联系中院与相关人员交流时,得知滨州中院并没有通知检察机关阅卷,准备书面审理此案,让樊律师抓紧时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樊律师有了不好的预感。于是想办法加快了有利于己方观点证据的搜集。樊律师认为,要想改变法院的主观认识,让其意识到该案定性有重大问题,必须拿出可靠的证据。于是樊律师灵机一动,决定运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让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回复函,证明驾驶挖掘机根本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发放操作证,就可以驾驶,公诉机关指控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樊律师先后向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四部门紧急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因为樊律师前期已经电话询问了相关部门,基本确定现在驾驶挖掘机根本不需要操作证。目的是得到政府部门的书面回复,作为证据提交二审法院。 四部门的回函答复后,律师及时提交给二审法官。后樊律师又搜集了相关的判例连同相关的书籍、法律法规提交给滨州法院。 等樊律师再与中院沟通时,情况发生了变化,中院告知已经通知检察院阅卷,准备开庭审理此案。这时,樊律师心理明白,这个案子有希望了。 不久,中院通过网上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疫情原因。开庭几天后的2022年4月11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6刑终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苏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罪及数罪并罚部分。 本案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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