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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L某某应诉ZH某某劳务合同案胜诉民事一审代理词

代理L某某应诉ZH某某劳务合同案胜诉 民事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L某某的委托,代理应诉其与原告ZH某某、HT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一下代理观点: 一、ZH某某将L某某列为被告起诉属于其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当驳回ZH某某对L某某的起诉。 原告所诉涉案工程是HT公司作为施工方承包,L某某只是为被告HT公司垫资,相关施工责任主体是HT公司,L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主体资格,答辨人只是为HT公司代管工程而已,其将L某某起诉属于认定被告主体不合法。 二、ZH某某作为原告应依法对其完成的工程劳务量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客观、关联、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起诉称并主张劳务报酬的相关工程劳务量,原告ZH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ZH某某是在虚假陈述其承包涉案工程浇筑混凝土、支模浇筑劳务完全与事实不符,确实在隐瞒法庭,严重歪曲事实。ZH某某没有合法证据证实其承揽涉案工程的浇筑混凝土、支模浇筑混凝土全部劳务。因为涉案工程的浇筑混凝土和支模浇筑混凝土大部分是HT公司项目部自己组织的人员完成的,还有其他人员也在施工的情形。(2019)新2X23民初9X5号民事裁定案的庭审笔录能够证实他人也在施工的事实。 因为ZH某某根本没有完成、没有实施相对应的浇筑混凝土、支模浇筑混凝土的工程劳务量,其也没有相应的人力完成相应的劳务量,其仅在借用项目部的挖掘机、铲车、振动棒、发电机、施工扳手、铁锹、钢管、模板等设备情况下完成少部分劳务,加上部分临时用工,扣除其借用项目部的前述设工具使用费、税及汽油款、伙食费、车辆使用费、部分人工费后,其应得的劳务费为509022元,这些款项HT公司项目部已代付,已给其全部结清,ZH某某也是认可收到509022元款项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由福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履行情况的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其实施的劳务量示多少的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 另外通过库车县法院的(2019)新2X23民初9X5号民事裁定案的ZH某某的起诉状、单方自制的表格、庭审笔录多次对法庭虚假陈述,清楚地说明ZH某某在虚构453968元劳务报酬诉求和事实理由;通过本案ZH某某的起诉状更清楚的更存在虚构738746.27元劳务报酬和事实理由。原告明显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综上,ZH某某对L某某的起诉系被告主体错误,对HT公司和L某某的起诉确实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恳请法庭全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驳回ZH某某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敲诈得逞。 代理人: 石 斌 律师 此前ZH某某已经提起过诉讼撤诉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开庭过程中代理L某某根据诉前调阅的以前撤诉案的起诉状、原告证据、庭审笔录据有理有力举证,揭穿ZH某某虚假诉讼主张不成立的客观事实,开庭程序中的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结束后,原告ZH某某感觉胜诉无望未按法院通知交诉讼费,一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代理避免L某某近74万元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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