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复杂的,有时候在双方签署的
合同里面,会对双方都规定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履行
合同是有先后顺序的,当有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或者存在
违约风险时,
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履行抗辩权,那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下吧。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1、须有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
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
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
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
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
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
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留置权是指
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一方
违约与双方
违约根据《
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款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
违约的关系,即一方
违约之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
违约包括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情况;但问题是,在双方
违约即《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
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由此可见,在双务
合同中,
合同当事人享有多种权利,其中就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并且债务都没有履行,而债务已到清偿期限,那么
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通过对
合同的中止,可以有效防止自己陷入
合同诈骗陷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