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
合同,而且
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
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
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
合同,把
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
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
合同”。“补签劳动
合同”与“倒签劳动
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
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
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
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
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一般法院实务对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
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
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
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
合同”与《劳动
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
合同”应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