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因此,对于
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要求还款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