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
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这里相应的证据就是
起诉证据。所谓
起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当事人享有
起诉权和由法院主管、受诉法院享有
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而言,
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
起诉证据是当事人
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
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
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2.
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
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
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
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
起诉人的
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
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
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3.
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
起诉人是否具有
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
管辖权的证据。这是
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
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