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评估、拍卖、以股抵债、过户、
保全过程不同于常见资产,
股权的排除
执行亦有特殊之处。由于
股权的处置过程受
公司法的约束,具有综合性,造成了不少案件参与人对涉
股权执行问题的理解分歧。
在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案外人是否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
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故隐名股东对强制
执行显名股东
股权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最高法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无论案外人是否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
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