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
管辖的种类,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的原则一、含义
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是指我国人民
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
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二、种类
1、牵连
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
管辖,是在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
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法院管辖。
2、协议
管辖,即在涉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法院管辖。
3、应诉
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
法院的
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
4、专属
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
法院专属
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原则
1、诉讼与
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
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
法院都有
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
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
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四、确定涉外民事诉讼
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
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
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
管辖权。
在涉外民事诉讼的
管辖中,我国坚持的是在维护自己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和平化解纠纷,使双方的利益都能达到最大化。这也是秉持了民法的私法性质,即照顾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展现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