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
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
执行法院可以
执行。
(一)被
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
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
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
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
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
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
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
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
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
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
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
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
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
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房产等,
执行法院可以
执行。
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
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
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
执行,以被
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
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
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
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
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
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
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
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