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经常遇到
房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
离婚签署
离婚协议约定
房产归一方所有,拿着
离婚协议去办理过户却被要求另一方过来签字,或者干脆告诉你材料不符合条件,不能凭借
离婚证、
离婚协议办理过户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当然不正确,虽然
房产是“登记主义”,但
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合意,协议约定
房产归某一方所有,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成立、有效的条件,那它就可以作为办理过户的依据。
此外,无论是协议
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
离婚,双方关系可能都已经恶化,这时候再要求另一方配合签字,协助办理过户实在是强人所难,或者再去申请法院协助
执行,都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