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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内容是什么? 一、法律援助条例
有问题要咨询?法律援助条例内容是什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殊人士将享有法律援助的特殊待遇,以下便是2017年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章备案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径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报送法规备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国务院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按月公布目录。 编辑出版法规、规章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法规、规章目录为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规章时,认为需要有关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的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审查,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六条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作出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的答复。 第十九条 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法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律援助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扶贫扶弱,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条文一共有二十一条,如果您想知道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资格,可以参考以上资料同时也应该咨询当地人民法院或者通过平台咨询资深律师,来保障自己应有的权益,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还没有文章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是谁?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人是谁?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大陆法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如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 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一、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受贿罪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受贿,由于受贿的方式不同,受贿罪又分为了几种类型。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斡旋受贿罪。下面就将为您介绍一下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斡旋受贿罪司法解...... ·信用卡一多,还款日期就会相当混乱难记,还款逾期的情况屡见不鲜 信用卡一多,还款日期就会相当混乱难记,还款逾期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人不以为然。可是,一到要买房的时候,许多人想起曾经逾期还款,不仅开始忧虑。网的编辑就来为您阐述一下买房和信用卡逾期之间是否有关系,如果有,买房信用卡逾期怎么办的问题。一、信用......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手续、会见时间、地址等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俗称大连山看守所、江宁区.看守所,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500号,靠近大连山监狱。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取保候审:(一)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23年最新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南京市...监管支队:025-8442091384420904茶亭东街188号邮编210017南京市看守所:025-84420930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210017南京市第二看守所:025-84427947建邺区下圩村19号210036南京市第三看守所:025-84427177余粮村晓庄186......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企业可裁员的情形都有哪些 企业裁员其实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提前与内部一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出于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我国也要求企业在进行裁员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具体而言企业可裁员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企业......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 ·土方工程开什么发票? 土方工程开什么发票?发票使用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在进行土方工程施工时,往往需要开相应的发票,那么,土方工程开什么发票呢?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因为土方工程本身的性质原因,应当到主管地税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使用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在广州找的工作,通过58同城介绍去,一家介绍中心,要求填了资料,及身份信息,并他们要求需 ·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去起诉需要什么材料?起诉了能不能 ·老人财产分配,可以立遗嘱么? ·商场定制了不合理合同`工作态度不和民意 ·因连带责任被矿方一次罚款4000元可以打官司索回罚款吗? ·因我号在重庆私人包工头手里拆烂房,从房上摔下来造腰和脚劲粉碎性骨折我是否在我当地 ·请问离婚案几时开庭啊立案快三个月了。也没见通知。 ·包工工资余款4700多欠二年,现在又要说破损玻璃全部由我付款 ·离婚财产的问题 ·你好我有朋友在菲律宾涉嫌诈骗,听说被遣返回河北现在关押在看守 ·不批准员工病假不来上班算自动离职 ·想咨询一下,沈阳市辽中县农村动迁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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