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1、《刑法》

  (1)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本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2、伪证罪的立案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伪证罪由那个机关立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3、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被告人邢士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理由是:一、自己未收受贾付元亲属贿赂;二、接受宴请时不知是为贾付元鉴定;三、贾付元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是鉴定小组集体意见,且各鉴定人员在鉴定中地位平等,该结论不是其一人决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士钦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亦未违反鉴定程序及规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当庭提供了南阳市精神病院借卷登记表及对贾付元鉴定结论底稿等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桐柏县埠江镇高寨村村民贾付元与其叔父贾明奇、婶宋桂芝夫妇素有积怨。1998年3月30日下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引起对骂,贾付元用粪齿将贾明奇、宋桂芝打死。作案后贾付元即到桐柏县公安局刑警六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致死贾明奇、宋桂芝的详细过程。3月31日贾付元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贾付元之妻李协芳向桐柏县公安局申请对贾付元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局接受申请后,于1998年11月23日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对贾付元有无精神病进行鉴定。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由被告人邢士钦负责并组织对该案进行鉴定。鉴定前,被告人邢士钦接受贾付元亲属所送款、物三千余元。同时,贾付元之弟贾付军在桐柏县公安局干警孙山的带领下,宴请被告人邢士钦,并请求邢在鉴定时给以关照,邢表示同意。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士钦组织鉴定人员常发伟、马玉红、张子平对贾付元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鉴定时,因贾不配合,表现反常,邢提出让其亲属进入鉴定室介绍情况。贾付军即进入鉴定室向鉴定人员介绍贾付元平时有怀疑其妻有外遇并在饭里放毒、贾明奇之子贾付省要害死他一家人的表现。鉴定小组讨论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邢士钦首先对贾付元的精神病症状进行归纳,认为贾付元患有精神分裂症,暂定限制责任能力。后邢士钦向办案人员提出补查材料提纲。1998年12月3日办案人员朱建良按照上述提纲对贾付军提供的证人黄文久、张克现、袁桂风分别进行了询问,后将三人证言笔录移送鉴定单位。接受材料后,被告人邢士钦即组织原鉴定人员进行复议,在其他鉴定人员既无记录又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被告人邢士钦首先提出将原暂定限制责任能力改为无责任能力的结论性意见,该意见未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即于1998年12月8日出具了鉴定结论。后经查实,黄文久、张克现、袁桂风与被害人贾明奇均有矛盾,其证言均系虚假证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于1999年12月3日对贾付元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完全责任能力。

  原判认定上诉人黄大伟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一审法庭质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大伟上诉所提,经查,公安机关提交的录像视听资料,证实上诉人黄大伟在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辨认时并没有被刑讯逼供。黄大伟在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侦查阶段中,关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黄大伟指使陆德球、梁国实殴打俞卫峰,黄大春亦参与殴打的供述与黄大春、梁国实的供述相互一致。本院作出的(2003)佛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定。黄大伟在本院审理黄大春、梁国实故意伤害一案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以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作出了其与黄大春一起不在案发现场的证言,意图为黄大春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追究。故黄大伟上诉所提其庭审作证时的证言是事实,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所作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大伟无视国家法律,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黄大春是否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这一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为他人开脱罪责,侵犯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上诉人黄大伟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黄大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3、伪证罪的定义:

  根据法律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 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程某与周某到酒吧寻找女友梁某时,与客人张某等三人发生冲突,梁某见状离开。程某随后打电话叫来两人一起围殴张某等三人,将张某捅死。警方找到梁某调查取证时,梁某为了其男友程某免受法律追究,陈述了当时因她而打斗的事实,但否认认识打斗的男子。后公安机关抓获程某后,梁某才作如实陈述。

  分歧意见:该案中,对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梁某明知其男友程某和他人打架,并导致对方一人死亡的事实,但是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出于使其男友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梁某作为本案证人,隐瞒其男友参与打斗的事实,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梁某不如实作证的行为属于不全面提供证言,是知情不举,未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将梁某行为定性为包庇罪不妥。本案中,作为证人的梁某即使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犯罪事实部分故意作虚假证明,虽然广义上是一种包庇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对此已经专设伪证罪这一罪名,本案中即使要对梁某的行为定罪,也只能按伪证罪处理。

  二、梁某行为尚未构成伪证罪。根据刑法规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梁某虽然出于使其男友免受司法机关追究的故意,隐瞒了其男友参与该宗故意伤害案的事实,但是从犯罪构成上 讲,梁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梁某没有对该宗故意伤害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所谓的“作虚假证明”是指歪曲案件的客观事实,即无中生有或将有说无。该案中, 梁某对该宗故意伤害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因她而发生打斗的原因、案发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上都如实陈述,只是故意不提供程某的身份,说自己不认识,其行 为性质属于不充分、不全面提供信息,而不是作虚假证明。其次,故意作虚假证明要求的是积极的作为,而梁某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梁某故意不提供当事人的真 实身份,对案件信息“不全面”提供,虽然说了假话,即把认识参与者说成不认识,有隐匿罪证的意图,但只是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而不是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 如提供男友不在现场或把甲说成乙的虚假证言,其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但不是伪证罪所要求的作虚假证明的积极行为。再次,从相关刑事政策来看,如果把不全面真 实提供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为作伪证,则证人在其真实提供案件事实与涉嫌伪证犯罪中没有第三个选择,那么对证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比如,每件经济犯罪案件,包 括家人在内的知情人在作证时不全面提供事实,就属于伪证,则打击面太广。...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一、绑架罪的量刑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之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1、案情陈述:李某以五千元的价格收买一外地“女子”为妻,当晚在被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行强奸,后发现被害人为“两性人”而未能得逞。为挽回“损失”,李某将被害人带到外省谎称其为自己妹妹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案......


·虐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


·建筑加固工程质量保多久
      建筑加固工程质量保多久在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基础设施都是有质量保证期的。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了问题,那么,相关的人士是会受到惩罚的。建筑工地上,有些地方在修建的时候,为了确保工程的完美,会对工程进行加固。加固工程的质保期也是有规定的,以下是对建筑加固工程质量保多久......


·夫妻分居两年怎么判定
      如果夫妻一方以分居满两年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此时需要证明夫妻实际上已经分居两年了,那么夫妻分居两年怎么判定呢?证明夫妻分居又该提供哪些证据?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夫妻分居两年怎么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1、从提出......


·单位申请员工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单位申请员工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司法鉴定因为它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一直被人们所信任,许多时候司法鉴定的结果都可以决定一场官司的胜败。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的,需要花费一定金钱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回答单位申请员工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一、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一)鉴定......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
      在形式上,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单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等项目;在用语及行文风格上,避免诘屈晦涩,尽量使文本通俗易懂,逻辑清晰。严格遵......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商标在经过注册申请之后,并不是就一定有效,实践中很多人在注册了商标之后,才发现原来商标权是无效的。那么导致商标权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商标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商标法》的......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民基发(199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


·刑事拘留超过37天怎么办
      一、刑事拘留超过37天怎么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因同居怀孕并流产的,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要返还彩礼吗?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



·最新武汉市属看守所及各区看守所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导航
      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才茂街到“美林青城”小区大门旁边有一条小......



·南京律师胜诉收费
    风险代理、胜诉收费——南京律师胜诉收费业务属于风险代理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风险代......



·包二奶,重婚,同居的区别
      “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


·交通肇事逃逸再也不能开车了吗
      交通肇事逃逸再也不能开车了吗公民若想开车,首先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这样才具有开车上路的资格。而有的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又有逃逸的行为,此时承担的责任显然是很重的,但同时也担心日后自己不能再开车了。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再也不能开......


·夫妻遗弃罪的证据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遗弃的事件时有发生。通常都是哪些年纪大的老年人,或者年幼的孩子等被遗弃,这些行为都是有违道德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即所谓的遗弃罪。对于遗弃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情节,那么,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夫妻遗弃罪的证......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这样的《马关条约》是否成立?
·谈了一个男朋友,准备结婚的,对方下了十万彩礼,现在我怀孕了,男方对我不管不问,还要和我分手了,和我
·为我办卡的人透支我信用卡五千元钱找不到他人怎么办
·这婚事到底应由谁负全责?我到底有多大的责任?
·我怎么起诉要哪些准备
·第一份草签合同是以房产证为准的,第二份正式合同以网签合同为准的,对方已经交定金和
·我和老婆分居快两年了,感情破裂,怎样离婚
·男人有外遇,有关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推荐律师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这样的《马关条约》是否成立?
·谈了一个男朋友,准备结婚的,对方下了十万彩礼,现在我怀孕了,男方对我不管不问,还要和我分手了,和我
·为我办卡的人透支我信用卡五千元钱找不到他人怎么办
·这婚事到底应由谁负全责?我到底有多大的责任?
·我怎么起诉要哪些准备
·第一份草签合同是以房产证为准的,第二份正式合同以网签合同为准的,对方已经交定金和
·我和老婆分居快两年了,感情破裂,怎样离婚
·男人有外遇,有关孩子的抚养怎么办?

热门城市

·榆林律师
·恩施律师
·河东区律师
·青浦区律师
·滨州律师
·铜梁区律师
·淮南律师
·黑龙江律师
·河西区律师
·长寿区律师
·河源律师
·朝阳律师
·枣庄律师
·台南律师
·巴南区律师
·通辽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