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形式。施工单位会同派遣工签署劳动
合同,规定好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各种事项。实际操作中,因为没签署劳动
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多,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两个单位,这里就涉及到问责的问题。那么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下面我们简单分析总结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造成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之过谁来承担?
《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
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没有书面
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
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
合同,但是劳动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
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
合同形式代替劳动
合同,即在其它
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
合同、租赁
合同、兼并
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
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
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
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一旦认定劳务派遣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则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具体比例可以由两家单位协商。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没有和派遣工签署劳动
合同,即便是它的违法行为,派遣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