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tjlytel}}>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tjlytel}}>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二、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说明

   当前,贩毒犯罪日趋猖獗,大量种植罂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确,各地对有关法律理解不一,解释的出入很大。公安部1979年制定的《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办案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掌握犯罪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以便有所遵循。

  这个立案标准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1、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制订的各类立案标准历来是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这一立案标准也本着同样的原则,参考了法院的实际量刑标准。

  2、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tjlytel}}>运输或走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3、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tjlytel}}>主要是根据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第 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三、案例之刑罚的确定原则

  案例: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带领赵某和刘某从云南贩卖毒品到陕西西安。

  律师分析:

  1 、先确定量刑起点。张某、赵某、刘某<{{tjlytel}}>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张某等3人应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对张某等三人应当以十五年作为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数、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远远超过量刑起点的数额海洛因五十克,但尚不够适用无期徒刑。故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可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3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tjlytel}}>下一步量刑工作时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具有的其他情节有: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赵某和刘某系从犯;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对于从犯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分别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二十%--五十%和十%以下;《量刑指导意见》并规定,从犯的情节应当优先适用于调节基准刑,之后再用其他情节进行调节。根据上述规定,<{{tjlytel}}>对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调节步骤是:

  ⑴对张某基准刑的调节:鉴于确定基准刑阶段未能将超出量刑起点的犯罪数额考虑进去,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影响与超出的犯罪数额相抵,故张某的拟宣告刑为15年。

  ⑵对赵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10%)=172个月。

  ⑶对刘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20%)=144个月。

  四、贩毒案件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

  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然而,我国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tjlytel}}>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宜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时,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二)运用证据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tjlytel}}>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tjlytel}}>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tjlytel}}>(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tjlytel}}>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立功认定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一、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


·妨碍作证罪的量刑标准
      1、妨碍作证罪的量刑(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妨害作证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果......


·贪污罪的辩护词
      明确交代了贪污罪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因为退休后还有劳动力,所以许多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而公司以为劳动者重新就业,接下来自己也就不再负担退休金。其实,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好退休手续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公司需要按规定交付。  在实践中对于当前员工的退休规定必须满......


·工伤赔偿纠纷怎么举证?
      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往往不知道在工伤赔偿纠纷中怎么举证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不知道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该怎么算,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错过诉讼时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下文就会着重为您讲述这两个问题。一、工伤赔偿纠纷怎......


·说好的股票质押率未按80%计算,为什么?
      说好的股票质押率未按80%计算,为什么?一、什么是质押率?质押率为贷款本金与标准仓单市值的比率,质押率一般根据期货和现货的价差及价格波动幅度、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价差大、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价格趋跌时,质押率相对应低一些,反之,则质押率可以高一些。授信机构(银......


·非法行医如何定罪,怎样判断非法行医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
      非法行医如何定罪,怎样判断非法行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因此,仅仅具有非法行医的行为还不行,还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样才能定罪处罚。一、非法行医如何定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企业用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雇佣童工,但是因为家庭贫困等原因,导致我国每年都会有一些孩子早早进入了社会务工,而因为童工不够务工年龄免于购买社保又急于挣钱养家,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也会选择雇佣童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用了童工还不给工资,那么针对企业用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您都会关注的一个问题,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的制定是根据各省市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的相关问题有所帮助。一、天津五险一金缴纳比......


·新婚姻法彩礼退还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参见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可知,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将彩礼进行退还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令很多人都拍手称赞的一个规定。想必我国绝大多数的......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



·张律师办理用微信进行赌博的案件,嫌疑人险被判为开设赌场罪,终获缓刑。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建立群,管理并接受多名......



·南京交通律师
    南京交通律师为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问题、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全不能松懈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完全不能松懈,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还涉及了各家各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过硬的建设工程质量才能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是什么?下面我将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是什么来为......


·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和作用
      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和作用私募基金银行托管流程1、签署基金合同,这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2、基金募集,这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  3、基金运作,这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主要阶段。  4、基金终止......


·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约定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我能终止合同么,我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但是他们那边的人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到
·离婚请教怎么离法,老公出去办事
·你好我问问女儿得不到财产也得养老吗
·离异再婚有一子,本人离异
·你好,医疗费能赔多少钱?他鉴定了是十级伤残。,在车祸当中我是
·如果在第三国的超市里拿了东西但的确是忘了交钱,被起诉,但不想应诉,跑回国内,会影
·我的结婚证丢失了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呀?
·你好律师,我有个问题想问你一下,是交通事故的是他全责,因为我


推荐律师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916641874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请问我能终止合同么,我和一个公司签订了开发合同但是他们那边的人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到
·离婚请教怎么离法,老公出去办事
·你好我问问女儿得不到财产也得养老吗
·离异再婚有一子,本人离异
·你好,医疗费能赔多少钱?他鉴定了是十级伤残。,在车祸当中我是
·如果在第三国的超市里拿了东西但的确是忘了交钱,被起诉,但不想应诉,跑回国内,会影
·我的结婚证丢失了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呀?
·你好律师,我有个问题想问你一下,是交通事故的是他全责,因为我

热门城市

·阿勒泰律师
·通州区律师
·台北律师
·巫山县律师
·昆玉律师
·巴彦淖尔律师
·甘肃律师
·西安律师
·临高律师
·怀化律师
·甘孜律师
·金山区律师
·贵阳律师
·海西律师
·乌海律师
·中卫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