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保全概念如何阐释? 一、民事诉讼法
保全概念
民事
保全,是指为保证
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
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避免损害的扩大。根据
保全的对象,可以将民事
保全具体划分为财产
保全、行为
保全、证据
保全等制度,财产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损害。行为
保全,又称为临时禁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相关主体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
保全制度原来只存在于
知识产权法、
海事诉讼法等特别法中。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
保全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之中,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
二、财产
保全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
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
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
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
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
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
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
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综上所诉,民事诉讼法
保全概念主要的内容有财产
保全、行为
保全、证据
保全等
保全制度,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财产
保全,如果申请了财产
保全,法院会在48小时内受理,但是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
起诉的话法院是解除
保全,我们要知道
保全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