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各国对
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
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
合同,简称口头
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
合同。口头
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
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
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
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
合同较口头
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
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
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
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
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
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
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
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
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
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
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
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
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
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
合同管理机关对
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
合同的一种
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
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
合同的证明,提高
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
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
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
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
合同形式。这类
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
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
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
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
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
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
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
合同。这是
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
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
合同的一种
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
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
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
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
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