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溢价损失的承担。我国原《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
违约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各方在
合同签订、履行中的
违约及过错程度,结合房款交付及房屋升值情况,酌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