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
保险公司的拒赔的原因是什么一、车祸后
保险公司的拒赔的原因是什么
出险后,应及时与
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提供事故的相应证明。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审核或现场勘察,若认定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应按时给予约定的赔偿。
保险拒赔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条款上列明的除外责任。
3、被
保险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即《
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a、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
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
保险费。
b、
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
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
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
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除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
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
保险人支付
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c、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
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
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d、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被
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
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
保险金。
e、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 被
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若被
保险人与
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有争议,可要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提交
仲裁委员会
仲裁,直至依
法院向人民
法院起诉。
二、车祸后
保险公司不赔怎么办
1、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依据人身
保险合同赔付后,不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人身
保险合同受害人享有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不得已致害人以赔偿为由抗辩。按你介绍的情况,你的女儿很可能构成一级伤残,应当全额赔付。
2、具体项目参见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此项)。特别提醒,如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用具用品应当包括开塞露、纸尿裤、纸尿垫等残疾人生活必需品。
现实中,要是导致车祸出现的情形属于上述几种之一的话,那么此时
保险公司一般就会拒绝对车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这仅仅是针对商业车险而言的,若是交强险的话,那么上述
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有些就不适用,此时让需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