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一、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
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
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
合同法理论约定
管辖的
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
管辖条款自动失效。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
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
管辖;属专属
管辖的,则适用专属
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合同权利,履行
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
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
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
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
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
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
管辖法院。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
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
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
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
合同纠纷的
管辖特殊原则,由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
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
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
管辖的原则
协议
管辖也叫约定
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
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
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
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
管辖的原则。
如果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
债权债务的受理,首先要确保法院有受理的权限。如果没有受理权限,法院也不会超越权限受理的。
债权债务的
管辖和
合同的
管辖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您可以对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