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依《解释》规定,下列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一、
著作权及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权属、侵权、
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
著作权、与
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诉前证据
保全案件; 三、其他
著作权、与
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诉讼请求人的诉讼; 一、对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
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依法成立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
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依《
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人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
著作权人和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
著作权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